一、印鉴有关规定
(一)新版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印鉴样式
注:正方形,外边宽3.2厘米,内边宽3厘米。
(二)印鉴的备案及使用
1.资产评估师应当将本人执业会员印鉴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个人会员系统中进行备案。
2.执业会员证书、印鉴仅限执业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执业会员印鉴重新制作的,应当通过系统重新备案。
二、更换印鉴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已登记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当前全部为正式执业会员。
三、更换印鉴方式
为进一步便利会员、简化印鉴制发程序,省评协不再统一刻制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印鉴,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新版印鉴样式规格(印模及具体规格可在会员系统打印提供给印章公司)自行选择正规的印章公司为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刻制印鉴。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24年3月31日前组织完成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印鉴更换刻制工作,将新版印鉴交由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本人妥善保管使用并督促其登录个人会员系统进行印鉴备案。
四、其他事项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新版执业会员印鉴的上传,执业会员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上。
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及旧版执业会员印鉴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中批量刻制印鉴,相关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请按照领取通知尽快到省评协办理印鉴领取手续。
2024年1月1日起,省评协不再集中刻制新登记执业会员印鉴,新登记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登记后,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参照前述方式自行刻制印鉴并按规定由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本人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个人会员系统中进行备案。